“他回老家一趟,车子就在半夜被偷走掉了。偷走车的第三天,原用户就过户给了别的人。”面对记者的镜头,市民申先生的侄子表示非常无奈。申先生购买的二手车,为什么就让人偷走过户?这里面有什么秘密?
事情经过
依据申先生侄子的描述,汽车是在某互联网直播间买的,销售方为成都的实体店。销售声称,这是可正常过户的汽车,所有步骤均合规合法且包过户,申先生遂支付了车款。付款后申先生随即发现汽车存在问题并需要退款,但销售以“展厅规模庞大、每天均有很多顾客买车、汽车绝对无问题”为由拖延处置,双方多次争执后仍没办法退款,申先生被迫同意汽车。待完成买车步骤后,销售适才出货抵押协议、行驶证等证件。
申先生侄子重点质疑合同中关于车商免责的条约:此质押车可能存在银行/金融担保公司多笔未结清贷款,合同明确约定:“若汽车失窃或丢失,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,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”。
除此之外,申先生侄子还指出,他们态度非常嚣张,表示汽车就是抵押的,要么报警,要么起诉,甚至可以把他们轰出去。
销售方回话:全部都根据合同来
面对申先生侄子的质疑,二手车销售员工回复称,“大家全部根据合同来实行,由于大家卖出去的车,本来就是卖的一个不过户的价格、不过户的车。合同里面就是有一条,1-3年内,假如大家拿到了登记证书与解押手续,可以提档过户的状况下,大家公告他提档过户。假如没这样的情况,大家也可以回购置换,他去用也是可以的。”
这位销售员工还提到,“这个东西合同里面都是有些,只不过他这个车,本来就是原用户搞的鬼。说难听点,用户是借了钱将来,拿了钱将来,把车再偷去,那个行为是是诈骗的。我让他去把用户起诉了,把大家起诉了,他不想啊。”就此,双方的谈判陷入了僵局。
现在的状况是,申先生花了9.3万元买的二手车,在用了仅12天后,汽车的原用户就找人把车开走了。在找销售方理论时,又被告知,原用户偷车的行为是“诈骗”。那样问题来了,面临“车财两空”的申先生,应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?
律驰驾道看法
1、销售方是不是构成欺诈销售?
本案中,销售方在直播间及实体店宣传时,明确表示汽车“可正常过户”、“步骤合规合法且包过户”,但实质出货的却是存在多笔未结清贷款的抵押车,并在合同中隐含免责条约。
这种行为涉嫌故意隐瞒汽车真实权属状况,误导买家作出购买决策。依据《买家权益保护法》的有关规定,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,应承担“退一赔三”的赔偿责任。销售方以“不过户的价格”作为辩解,但未在售前充分披露抵押风险,反而通过模糊说话的艺术诱导消费,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。
2、合同免责条约是不是有效?
销售方提供的合同中约定“若汽车失窃或丢失,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”,此类条约是格式条约。依据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七条,提供格式条约一方不合理免除自己责任、加重他们责任的条约无效。本案中,销售方作为专业二手车经销商,未履行审慎核查汽车权属的义务,却通过格式条约转嫁风险,显然违背公平原则。即便买家签字确认,该条约也会因“显失公平”被法院认定无效,销售方仍需对汽车被原用户开走承担相应责任。
3、原用户行为是不是构成偷窃或诈骗?
原用户在汽车供应后,通过秘密方法将车开走并过户给别人,其行为可能涉及双重违法。一方面,若原用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骗取买车款,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;其次,若汽车已合法出货给申先生,原用户私自开走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偷窃罪。销售方将责任完全推给原用户,但作为买卖中介方,其未核实原用户的还款能力及汽车解押进度,致使买家陷入风险,难辞其咎。
4、本案能否报警处置?
若原用户的行为涉嫌诈骗或偷窃,买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,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同时,若销售方与原用户存在共谋,则可能构成一同犯罪。
报警是维权方法之一,但非唯一渠道。买家应同步采集证据,通过诉讼或买家协会投诉等多途径维权。
此类案件暴露出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的漏洞,买家在买车时应务必核查汽车权属证明,防止陷入“车财两空”的困境。
汽车法律纠纷,就找律驰驾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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